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21民初1340号
反诉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7日,住甘肃省泾川县窑店镇坳心村窑店路社,农民,身份证号码×××。
反诉被告: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宏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对原告甘肃省泾川金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2019年9月11日,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后向被告**做了释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反诉。
免收案件受理费,已收2221元退回于**。
审 判 员 徐振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永宏
书 记 员 章傲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