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6265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申请人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6265号之一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负责人:袁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辉,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洁,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申请人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岳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