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冠都物业有限公司、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47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冠都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列强。
被执行人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奎珍,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张奎珍,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田永萍,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1002民初62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号××室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田永萍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威海市××号××室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奎珍名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本院依法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田永萍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号××室不动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张奎珍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威海市××号××室不动产;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查封的效力自动消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为  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大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