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保214号
申请人:***,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6126704P,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家台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奎珍。
本院在审理***与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2)鲁1092民初1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保全标的额19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威海市文登区××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债权。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保全标的额19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威海市文登区××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债权,冻结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