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2008号
申请执行人***高村镇宏达建材门市。住所地,威海市***高村镇兴高路**。
被执行人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家台村北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村镇宏达建材门市依据本院(2020)鲁1003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763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承揽威海市***高村中学教学楼等工程,威海市***高村镇人民政府等依据本院(2019)鲁1003民初6763号民事调解书应向被执行人支付的工程款未完全履行。本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2021年11月29日,威海市***高村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支付本案案款本金17638.5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154.44元、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184元,执行案款18912.94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5406号民事判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