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异100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负责人张明波,行长。
被执行人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奎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杨家台村深圳路南〔权证号鲁(2016)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并拟拍卖,异议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燕春
审判员 陈晓东
审判员 丛明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