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186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奎珍,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002民初6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给付**元,余款于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鲁1002民初62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自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二年内以书面形式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继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