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执异2号
异议人: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630946584。
法定代表人:张绍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
法定代表人粟全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秀丽花园a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69733724W。
法定代表人:廖向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百色市道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东合二组安置用地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廖向阳。
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金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东合二组三产综合楼703号。
法定代表人:韦尧洲。
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禄源工业园区A03-04地块。
法定代表人:伍达峰。
被执行人:廖向阳,男,壮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伍达峰,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色市道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金阳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廖向阳、伍达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拍卖案涉商铺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称,其是包括百色市田林县地王国际第1幢一层1号、一层3号、一层4号、一层5号、一层6号、二层1号、二层2号、二层3号、二层4号、二层5号、二层6号、二层7号、二层8号、二层9号-1商铺在内的田林县城东商贸城田林地王?国际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依法对案涉商铺、项目建设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异议人与发包人广西百色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在二审审理程序中,本院因另案拍卖执行案涉商铺、项目将严重影响异议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法应当裁定中止对案涉商铺的拍卖执行。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
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色市道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金阳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廖向阳、伍达峰未提交意见。
本院查明: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色市道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金阳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廖向阳、伍达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田林县间复式结构的商铺进行查封。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将上述商铺拆分为18间挂网拍卖,2020年10月10日第1幢第一层2号、第1幢第一层8号、第1幢第一层7号共3间商铺拍卖成交,共获执行款1938965.00元,由于拍卖所得款项未能覆盖执行标的,2021年11月16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请求本院将部分流拍的商铺14间再次挂网拍卖。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田林县“地王?国际”项目1号楼商铺14间进行拍卖。
另查明,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百色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0)桂10民初8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广西百色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41057887.87元;二、驳回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对其施工建设的田林县城东商贸城多层住宅楼一期工程及高层住宅小区1#、2#住宅楼、田林县城东商贸城6#楼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异议人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中驳回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请的判项不服,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司法拍卖对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采取涤除原则,担保物权或优先受偿权因司法拍卖而归于消灭,因此,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虽然可以就拍卖款项优先受偿,但不得以其担保物权或优先受偿权对抗司法拍卖。本案中,即使异议人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也因司法拍卖而消灭,其不得以优先受偿权对抗司法拍卖,故异议人主张我院另案拍卖执行案涉商铺、项目影响其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要求中止另案拍卖案涉商铺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罗 阳
审判员 罗金瑞
审判员 杨中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承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