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81民初2715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发,广西三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功,广西和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仕儒,该公司涉案工程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向审计部门申请审计,审计所需时间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7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3986元,由原告***负
担。
审 判 长 陆忠保
审 判 员 黄丽颖
人民陪审员 李朝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秋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