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5991号
申请人:***,男,1964年2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被申请人: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630946584。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韦棽鑫,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账户(账号:4500********)内300000元的存款。担保人韦棽鑫自愿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桂A1××**号小型越野客车(品牌型号:**WBAKR010,车辆识别代号×××9243,发动机号码:×××0A)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账户(账号:4500********)内300000元的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韦棽鑫名下的桂A1××**号小型越野客车(品牌型号:**WBAKR010,车辆识别代号×××9243,发动机号码:×××0A)。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上述被保全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等改变财产权利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