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29民初467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代理人:**,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
被告: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广西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京华,广西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利局。住所地为广西***乐里镇河滨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江南,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中,因被告***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以证据材料不充分,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8元,公告费260元,共2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