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05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元,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地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9104190C。
法定代表人:高兴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市猇亭区虎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组织机构代码K2662289-0。
法定代表人:严军,该居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宜昌猇亭康庆劳务服务处,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50731868972。
法定代表人:*康健,该服务处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元、宜昌市地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区虎牙社区居民委员会、宜昌猇亭康庆劳务服务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205972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5元、执行费3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元、宜昌市地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区虎牙社区居民委员会、宜昌猇亭康庆劳务服务处的存款2096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