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3752号之一
原告: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附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4673738D。
法定代表人:吴世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重庆上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硕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D20-01/0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68269567B。
法定代表人:冯思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恒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和平广场19号1幢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394174K。
法定代表人:郭世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昭,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62466680。
法定代表人:聂高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硕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恒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计1717元。
审判长 程 松
审判员 李海霞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