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562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梅,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母亲,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兰,四川隆昌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附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4673738D。
法定代表人:吴世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东,四川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丹,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魏吉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凌伊
书 记 员 钟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