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562号
申请人:***,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附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4673738D。
法定代表人:吴世亮,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金额以607815.28元为限。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PZDM202251100000000014)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额以607815.28元为限;如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则对被申请人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房产等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续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吉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凌伊
书 记 员 钟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