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56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附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4673738D。
法定代表人:吴世亮,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到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由,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以607815.28元为限。本院已经以(2022)川1083执保54号案件进行了诉讼保全。
现因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经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故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解除本院(2022)川1083执保54号案件对被申请人重庆锦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财产的冻结、查封等全部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吉方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凌伊
书 记 员 钟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