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91执恢133号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再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751424.2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涛
书记员 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