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豫民辖终13号
上诉人河南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敏学,以及原审第三人洛阳市河渠管理处、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初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第二项诉讼请求为给付之诉,由于这两个纠纷均发生在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合作共建案涉洛河水景提升工程期间,两项诉讼请求都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将两项诉讼请求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一次性纠纷解决、有利于避免出现矛盾裁判,所以,上诉人河南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两项诉讼请求不能合并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两位原审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优先偿付两原告为项目运营的借贷资金3947.324855万元及利息损失10050万元(利息从合同约定)”,有关该诉求在起诉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叙述是“两原告为装修等又筹资3947.324855万元”,从以上表述不难看出两位原审原告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可分割的,因此,原审法院以必要的共同诉讼立案受理并无不妥;至于上诉人认为二原审原告诉求的事实和依据不同、诉求数额不同、诉求标的相互独立,只有到实体审理阶段才能查清楚,所以,上诉人关于本案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河南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松志 审判员  董 抒 审判员  吴 卿
书记员  张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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