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有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2327号 原告:洛阳有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区蓬莱路2号洛阳大学科技园A区3-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男,行政经理。 被告: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玉溪西街10号院15楼15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洛阳有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有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有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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