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亚龙湾游乐园有限公司、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8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亚龙湾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北路与天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嘉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玉溪西街**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再审申请人洛阳亚龙湾游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湾公司)、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终5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亚龙湾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亚龙湾公司向***依照《工程垫资协议》支付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亚龙湾公司与***签订的《工程垫资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已付清,不应再向***支付利息。一审庭审时,***也认可已向其支付款项约300万元,该300多万元包含《工程垫资协议》项下的款项,亚龙湾公司向***付款时优先支付的垫资款。《结算证明》出具时,双方就涉案工程款进行结算,对施工期间因该工程产生的工程款、垫资款、利息等全部费用进行对账,共同确认欠2239156元未付,双方并未另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故亚龙湾公司的付款义务应按照《结算证明》履行,不应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亚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亚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亚泰公司并未收到水投公司支付的建筑物拆除补偿款和赔偿款。在未实际取得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无须对***承担付款义务。亚龙湾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垫资利息与水投公司拆除***施工部分工程应付的补偿款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且***不具有实际施工人的地位,亚泰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涉案结算证明是***与亚龙湾公司全部债权债务的约定,亚泰公司并未参与双方任何一次协议,不是***的债务履行人,不应对利息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提交意见称,亚龙湾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为解决***前期施工后拖欠的工程进度款问题,2014年10月13日亚龙湾公司、盐城二建公司洛阳分公司、***签订《工程垫资协议》,约定亚龙湾公司支付利息责任,后期施工费亚龙湾公司是按进度付款的,后续施工费付了200多万元,但前期垫资款及利息一直拖欠。且在2015年12月21日《结算协议书》中,亚龙湾公司又对该垫资利息予以重新确认,亚龙湾公司应支付工程垫资款的利息。亚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为:***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亚泰公司为涉案建筑物的实际业主,亚泰公司以亚龙湾公司的名义将涉案项目发包并利用亚龙湾公司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是亚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控股股东,同时也是亚龙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二公司采用这种失当的合伙方式,拖欠***施工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有权要求亚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亚龙湾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亚龙湾公司、亚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亚龙湾公司提出的不应支付利息的问题。2014年10月13日,亚龙湾公司、盐城二建洛阳分公司与***签订《工程垫资协议》,协议约定亚龙湾公司应付80%工程进度款,因资金周转有限,需***自行筹集资金继续施工,其融资的200万元,支付施工人员、物料等费用;期限2个月,从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融资200万元产生的融资费用,利息由亚龙湾公司承担,利率为月息3分。该垫资利息应由亚龙湾公司承担,亚龙湾公司称《工程垫资协议》项下的款项已付清,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审判决亚龙湾公司支付垫资款利息并无不当。(二)关于亚泰公司提出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亚泰公司为涉案洛阳亚龙湾二期陆地公园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以亚龙湾公司的名义将该项目发包给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亚泰公司为实际发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亚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亚龙湾公司的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是亚龙湾公司和亚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两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关联,亚泰公司未就其工程款支付情况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判决亚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亚龙湾游乐园有限公司、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边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