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百色市新大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住所地百色市城北二路玉屏巷1号,现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火车站进站大道中天大酒店十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百色市鹏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水岸花园E栋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壮族。
委托代理人黎和谨,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百色市新大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色市鹏润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9月9日组织当事人到庭调查、质询和调解。上诉人新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鹏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黎和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8元,上诉人广西百色市新大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凌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