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184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凤,女,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星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