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184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凤,女,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星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