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国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3民初2954号
原告郑州国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暂定14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0日,原被告共同达成《合同协议书》,由原告承包被告(××)的信阳市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双方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照施工现场实际发生量计算,远程超出十公里另外据实决算;付款方式为工程进度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待质保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2018年6月13日原告开工,为加快施工进度,保证正常出土,卸土场位置为信阳市东双河土场、十五里桥土场、上天梯九路口土场。2018年8月13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原告实际施工出土量为41263.9m3,出土公里数分别为东双河土场26KM、十五里桥土场25KM、上天梯九路口土场27KM,远距超过招标十公里。原告承包工程过程中,进场后发现路面泥泞,且有多处泉眼,地面冒水无法承重车辆正常通行,为加快施工进度采购渣石换填,原告与信阳金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渣土运输协议》,由信阳金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排车辆将渣土送到工程所在地。后被告在工程量签证单中也对采购渣石换填进行审核,并认可铺摊面积为2385㎡,铺摊体积为1717.2m3。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被撤并,根据2018年12月19日中共信阳市委办公室信办﹝2018﹞34号文件中共信阳市委办公室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市场物价管理办公室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职能等整合,组建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国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郑州国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803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弢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