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敖汉旗高家窝铺学校、敖汉旗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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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30民初1163号

(2019)内0430民初1163号

原告:赤峰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华大投资综合楼1-1-901。

法定代表人:*良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汉旗高家窝铺学校,住所地:敖汉旗高家窝铺村。

负责人:***,校长。

被告:敖汉旗教育局,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敖汉旗高家窝铺学校、敖汉旗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敖汉旗高家窝铺学校、敖汉旗教育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7元已交纳,由原告负担3098.50元,退还原告3098.5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姜红姝

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