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赤峰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30民初3102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
被告:***,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
被告:赤峰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4MA0MXD360C,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华大投资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良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赤峰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志楠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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