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58号之一
原告:珠海景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Y。
执行事务合伙人:**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东飚,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42****************4。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Q。
法定代表人:**1。
原告珠海景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珠海***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景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154元,由原告珠海景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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