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铂龙煤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晋0181民初665号
原告: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华威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现住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梦想空间小区西楼6层c5室。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铂龙煤业有限公司,古交市马兰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2年2月13日原告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铂龙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MNG-2012-006号《工业品买卖合同》及MNG-2012-0076号《工业品买卖合同》,两笔合同分价款分别为71.83万元及96.17万元,在合同履行中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铂龙煤业有限公司一共支付125.799万元,尚欠42.201万元。2016年7月4日原告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铂龙煤业有限公司支付42.201万元,2016年10月25日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铂龙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铂龙煤业有限公司2016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
二、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铂龙煤业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
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铂龙煤业有限公司2017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
四、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铂龙煤业有限公司2017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201万元。
五、上述款项共计37.201万元。
案件受理费76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