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帅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开鲁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23民初6951号
原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鲁县工农街兴东嘉园二期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3MA0MWU8UXB。
法定代表人:袁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英,开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开鲁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鲁县工业园区(南四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3MAOMYFMQ6K。
法定代表人:郭大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丁,内蒙古开鲁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员工,住扎鲁特旗鲁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东升,内蒙古开鲁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员工,住开鲁县。
被告:辽宁铭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4-1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XT0G23E。
法定代表人:袁天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铭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开鲁县(可爱可亲孕婴房)。
被告:***,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铭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阿鲁科尔沁××××台河嘎查,住开鲁县(可爱可亲孕婴房)
原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开鲁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辽宁铭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原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混凝土款3903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20年4月份至2020年10月份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赊购混凝土用于承建内蒙古开鲁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二场、三场扩建工程,原告按约将混凝土运输至被告***指定地点。后被告陆续给付了原告部分混凝土款,尾欠混凝土款390305.00元。被告***于2021年1月2日为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牧原公司工程款未结算应由牧原公司支付为由推拖至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铭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的(2022)内0523诉前调确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笑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梁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