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财保191号
申请人: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赤峰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定规,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霍俊彤
二○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