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2民初455号
原告:崔某,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电话158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林左旗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契丹街西段联通公司对过。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电话186XXXXXXXX。
被告:赤峰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大街天丰蔬菜批发菜市场C2-1-1-1807(天虹花卉市场对面田丰商贸城18楼007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经理。
被告:杨某,男,1973年9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电话183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巴林左旗恒通商贸有限公司、赤峰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