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民初3226号
原告: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远联钢铁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1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9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