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4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3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以上五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五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林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民终4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五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证实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装载的电线杆超载,***、振林公司有过错。***的车辆载重只有3吨,经称重,装载的9根电线杆总质量为10926千克,近11吨。9根电线杆的总质量超出***车辆载重量的3.6倍,致使车辆在没有正常行驶时即翻车,***当场死亡。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章规定,存在过错。***的车辆根本不是专业拉电线杆的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长期从事电力安装施工,但个人不可能取得资质,***背后存在一个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为了以后继续承包工程才不说出这个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或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详细具备电线杆的装载、拉运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所以只有***才对损害结果应当具有预见性,应当实施措施予以避免,但其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因此有过错。***从没有拉过电线杆,无法判断拉电线杆的风险,其车辆不是专业拉电线杆的车辆,其没有义务预见,也不知道怎么避免。三、原审程序违法,案由认定错误,适用法律、判决结果错误。原审认定本案的案由为运输合同纠纷错误。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都允许在合同关系中选择适用侵权责任。五再审申请人选择侵权责任纠纷后,原审法院并没有围绕侵权责任审理和判决,而认定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四、原审判决适用证据规则错误。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超载失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根据一审查明事实,一是车辆在未行驶实施装载时板车四轮下放置有砖块或石头防止车辆滑行,这说明在场人都知道电线杆超重导致车辆不能自主控制,如车辆刹车性能好,根本不需要任何辅助。二是车辆在车轮下的最后一块石头被砸碎以后根本没有能自主行驶就直接发生了翻车,并不是自主行驶以后才发生的事故,一审中***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认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推定出车辆超载失控的事实。综上,***、***、**、***、***申请再审本案。 ******见称,一、无论案涉车辆装载是否超重,***均无过错。***在一审已向法庭举证证明***长期从事车辆运输工作,其车辆是一辆板车四轮,板车正是装载如电线杆等货物形状的专用车辆,如是箱式车辆,介绍人禹建省也不会联系和介绍***承运该货物,这一事实证明了***的车辆是经常装载案涉形状货物的专业车辆,其完全知晓此类货物的装载方法、装载重量等安全注意事项,这些注意事项的义务应是***(承运人),而非货物托运人。***死亡的原因是其驾驶车辆翻车,对此后果的过错责任人是***。***不存在选任的过错,***依法取得有驾驶员资格证书。假设存在超载也是***的过错造成的,***让其运输案涉电线杆时仅告知其需运输的货物名称,运费,而没有告知或要求、或强制其必须一次运输完毕,且***(吊车司机)也当庭证实,***没有对装载数量提出异议。负有对超载可能发生的后果预见性义务人是***。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不存在违反法律、规章规定的情形和过错。意外事故属***在驾驶肇事车辆的操作中存在过失而导致。***是该运输车辆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按照《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培训义务人是该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培训义务主体不是货物托运人,***才是法律规定的肇事车辆的安全生产义务人,而非货物托运人***。再审申请人所述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办法所述的“承装、承修、承试”是指承担电力设施的安装、修理和调试作业的管理,而非本案***与***之间仅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只是案涉运输合同关系中的货物托运人,而非再审申请人所述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承担电力设施的安装、修理和调试”人。三、原审程序合法,案由认定正确。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再审申请人在泌阳县交警队的询问笔录中也予以认可,一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是雇佣关系。所以***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是运输合同关系,且本案中不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形成权中的选择权。四、原审判决认定证据适用的规则正确。综上,五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五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赋予受损害方选择的权利,其宗旨在于保护受害方利益。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中,五再审申请人的近亲属***经案外人介绍,使用其拖拉机及板车(该板车有合法牌照,***有合法的农机证),在***的现场指挥下装载了9根电线杆,在装载完毕车辆启动后不远处发生车辆翻车的事故,导致***身亡。五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请求是判令***、振林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776000元。原审法院以***与***之间构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进行了审理,并认定***不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向五再审申请人补偿5万元。 因违约责任是基于违反合同的约定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侵害他人民事权利所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两者在管辖、当事人主体资格、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责任范围等方面都有不同,故,在原告已经明确选择行使的请求权的情况下,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举证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判。 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尚 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奕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