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81民初17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河南宝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东里侧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4495837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蔡某某,男,55岁,汉族,住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宝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宝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河南宝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南宝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