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民初349号
原告:舞钢市启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寺坡秀甲中原小区1号楼2**3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482D411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宝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东里侧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舞钢市启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宝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舞钢市启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舞钢市启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舞钢市启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舞钢市启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 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