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宝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民初85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河南宝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东里侧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宝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