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方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3民初4703号
原告:***,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其力格日,内蒙古江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方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褚艳欣,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方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艳茹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訾文婧
书 记 员 陈国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