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2民初80号
原告:***,男,1973年8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东县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百色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新兴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1264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诉被告***、***、百色市第二建筑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实际偿清款项,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百色市第二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经征询被告***、***,均表示无异议。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百色市第二建筑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XX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