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6民初3532号
原告:***,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卓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全。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总经理。
被告:翁***冬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经理。
被告:李雪冬,男,汉族,公司法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乌云高娃,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卓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翁***冬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雪冬、乌云高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丛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荀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