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2民初1164号
原告: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33021106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该公司职工。
被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路以东北园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9393046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5505325T。
法定代表人:*家富,董事长。
原告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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