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2财保37号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文政,单县龙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330211062C。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投保人为***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诊断证明、入院记录、花费发票等。申请人自述,被申请人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单县社区项目,单县社区项目又把劳务分包给了被申请人***。2020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单县社区项目做劳务。劳务主要为垒砌砖。2020年11月23日上午9点左右,申请人因二被申请人提供的架板断裂,从高处坠落后腰背部受伤。申请人在单县海吉亚医院住院治疗,被申请人***仅仅垫付了医疗费,但拒不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用等。申请人称二被申请人应对上述费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现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自愿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齐广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魏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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