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县腾腾钢材销售部、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张集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财保322号
申请人:单县腾腾钢材销售部,住所地:单县东城办事处东外环路西(华峰微肥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2MA3N4RF8X7。
经营者:黄强,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学,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张集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张集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RAP5M10。
负责人:李福祥。
被申请人: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周口市淮阳区产业集聚区工业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330211062C。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执行董事。
申请人单县腾腾钢材销售部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张集分公司、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资产,并提供了其购买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单县腾腾钢材销售部向本院提交了钢筋产品购销合同、入库单、欠条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从形式上显示:2020年4月24日申请人单县腾腾钢材销售部与被申请人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张集分公司、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筋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钢材材料。申请人主张,合同签订后,其按照合同约定多次向被申请人供应钢材,被申请人仅向其支付部分钢材款,尚欠剩余钢材款至今未支付。现申请人单县腾腾钢材销售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张集分公司、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单县腾腾钢材销售部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石永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涛
书 记 员 吴小哲
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