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4632号
原告:***,男,回族,1989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原告:**,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明,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月,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淮阳区。
被告:耿华杰,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住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伟,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产业集聚区工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淮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交易市场42幢经一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薛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耿华杰、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卢金启
审判员  李兰英
审判员  朱帮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