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2033号
原告: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单县开发区滨河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579379614。
法定代表人:王维峰,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330211062C。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执行董事。
原告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2元,减半收取计2126元,由原告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朋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