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2033号之一
申请人: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菏泽市单县开发区滨河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579379614。
法定代表人:王维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刚,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姗姗,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淮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330211062C。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执行董事。
申请人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可有效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淮阳县恒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朋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