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天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342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巍、田晓珂,漯河市召陵区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任村镇政府二楼。
被告:万天佑,男,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天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下余152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张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