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瑞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7民初29号
原告:**,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被告:**,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涛,河南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林,河南宛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涛,河南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林,河南宛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瑞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庆丰街东段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6FKK7E。
负责人:汤培磊。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周口瑞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4日申请追加周口瑞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于2022年1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口瑞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 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怡琳
书 记 员  张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