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60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鼎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井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天祥,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鼎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井坪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提供并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在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胜利南路东侧的楼房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井坪村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位于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胜利南路东侧的楼房一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平集用{2003}字第XXXXXX号)。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路兴武
审判员 任 勇
审判员 梁文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