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井坪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603执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鼎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井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天祥,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鼎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井坪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井坪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697666.0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986元、执行费832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并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在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有楼房一栋。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井坪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的楼房一栋。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现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路兴武
审判员  任 勇
审判员  梁文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 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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