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鼎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林广,总经理。
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井坪村村民委员会(现变更为朔州市平鲁区井坪街道井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天祥,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河南鼎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井坪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60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697666.0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986元、执行费832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井坪街道井坪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存款15896866.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巩文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