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

任丘市亚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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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2民初2054号

原告:任丘市亚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吕公堡镇毕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鑫钢房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任丘市亚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亚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亚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亚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